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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、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)

言税
2024-08-27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、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
文号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 发布日期:2014-04-11
飞狼财税通编注:根据2019.03.20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自2019年4月1日起,本文中的适用10%增值税税率的杏仁油、葡萄籽油税率调整为9%。
飞狼财税通编注:根据2018.04.04财税〔2018〕32号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自2018年5月1日起,本文中的适用11%增值税税率的杏仁油、葡萄籽油税率调整为10%。
飞狼财税通编注:根据2017.04.28财税〔2017〕37号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自2017年7月1日起,取消13%的增值税税率,本文中的适用13%增值税税率的杏仁油、葡萄籽油税率调整为11%。
现将杏仁油、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:


杏仁油、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,适用13%增值税税率。


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。
附: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》的解读


一、公告出台的背景


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,食用植物油适用13%增值税税率。《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》(国税发〔1993〕151号)明确,植物油是从植物根、茎、叶、果实、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。食用植物油仅指:芝麻油、花生油、豆油、菜籽油、米糠油、葵花籽油、棉籽油、玉米胚油、茶油、胡麻油,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。


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,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。随着社会进步,科技水平提高,已可以从苦杏仁、葡萄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。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,请求明确杏仁油 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,适用13%增值税税率。


二、公告的主要内容


据了解,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主要用途为食用。杏仁油的主要成分是油酸和亚油酸,葡萄籽油的主要成分是亚油酸和原花青素,杏仁油和葡萄籽油均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,有助于促进我国居民饮食结构调整。因此,公告明确,杏仁油、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,适用13%增值税税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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